

好的牙·讯|化州市卫生健康局近日对化州市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查,该门诊存在超核准登记范围开展口腔正畸矫治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口腔门诊违法类型为“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化州市卫生健康局对该口腔门诊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根据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查询系统显示,该门诊诊疗科目为口腔科及医学影像科。
(本内容图源:信用中国、全国医疗机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