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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更新贪污贿赂解释,医疗等领域行贿被明确纳入从严认定情形

好的牙编辑部
2026-04-14
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好的牙·讯|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下称《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2016年相关司法解释基础上,结合新立法和司法实践新情况作出的进一步细化完善,涉及医疗等领域行贿认定规则。

《解释(二)》在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两类犯罪中,均将“在医疗等领域行贿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列为重要认定情形。关于对单位行贿罪,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且在食品药品、医疗等领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依法追究对单位行贿罪刑事责任。关于单位行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具有“在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二)》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这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分别参照对应公职贿赂犯罪标准执行。

根据好的牙此前报道,2025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为医药行业合规管理提供行政层面框架;同月,中纪委亦将医药行业列为年度反腐重点领域。《解释(二)》在司法层面明确了刑事追诉门槛与情节认定标准。

“两高”明确《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两高”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如与《解释(二)》不一致,以《解释(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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