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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信用中国 |
好的牙·讯|2026年8月17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成都一家口腔诊所(以下简称“该诊所”)作出行政处罚。因该诊所在收到监管部门责令整改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据成市监处罚〔2026〕7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此次处罚源于该机构在监管检查中的多次违规及整改不力。2026年1月,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该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机构使用的牙胶充填仪、根管锉、金刚砂车针、光固化机共四款医疗器械,均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监管部门当场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6年4月28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开展检查,发现该机构仍在使用无法提供资质文件的医疗器械,包括两台型号为SKI105的一类医疗器械口腔数字观察仪。经查,该批次器械由成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售予该诊所,购进时该诊所未履行进货查验及记录义务。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8日正式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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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合格证明并建立记录制度。该诊所在首次受罚并被责令改正后,仍未落实相关制度,属于“拒不改正”情形,应当依据该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给予处罚。最终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决定。